申請緩徵、儘後召集辦法

           八十四年六月修訂
           八十六年六月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七八)軍字第五五五五五號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
序」及教育部(八O)軍字第二七七七七號函「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程序
」訂定。
第 二 條 申請緩徵部分:
凡本校年滿十九足歲(例:八十六年滿十九足歲為六十七年次(含)以前出生者)之役男
學生(包括新生、轉學生、降級轉系生、復學生),應於學期註冊前,攜帶國民身分證、
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私章、親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役男
徵額歸屬證明書」,或「丙丁等體位證明書」,於學期註冊時繳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據以在註冊截止後兩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兵役單位辦理緩徵至畢業止。
第 三 條 申請儘後召集部分:
具後備軍人身分學生(包括新生、轉學生、降級轉系生、復學生),於學期註冊時應向學
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繳交退伍令影本,據以在註冊截止後兩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
司令部辦理申請在學儘後召集至畢業止。
第 四 條 在學男學生於就學期間,如因收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可持學生證向生活輔導組
兵役承辦人申領兵役用「在學證明書」,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或
團管區司令部辦理暫緩徵(召)集。
第 五 條 經核准緩徵、儘後召集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免再辦理申請,繼續予以緩徵、儘後召集
;但復學、轉學或降級轉系者,於註冊時,須再行繳交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或退伍令影本
重新辦理申請。
第 六 條 學生於學期中辦理休(退)學,學校須於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名冊報送相關縣市政府、團管
區司令部,以辦理徵(召)集作業。
第 七 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若接獲徵(召)集令,均須依規定先行服役及接受召集。
第 八 條 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畢業而必須延長修業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主動告知
生活輔導組兵役承辦人,辦理因故未能畢業延緩徵(召)集申請手續。
第 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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