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七八)軍字第五五五五五號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征作業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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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教育部(八O)軍字第二七七七七號函「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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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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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申請緩徵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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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年滿十九足歲(例:八十六年滿十九足歲為六十七年次(含)以前出生者)之役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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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包括新生、轉學生、降級轉系生、復學生),應於學期註冊前,攜帶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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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私章、親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役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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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額歸屬證明書」,或「丙丁等體位證明書」,於學期註冊時繳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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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以在註冊截止後兩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兵役單位辦理緩徵至畢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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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申請儘後召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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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後備軍人身分學生(包括新生、轉學生、降級轉系生、復學生),於學期註冊時應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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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繳交退伍令影本,據以在註冊截止後兩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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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部辦理申請在學儘後召集至畢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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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在學男學生於就學期間,如因收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可持學生證向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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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承辦人申領兵役用「在學證明書」,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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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管區司令部辦理暫緩徵(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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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經核准緩徵、儘後召集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免再辦理申請,繼續予以緩徵、儘後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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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復學、轉學或降級轉系者,於註冊時,須再行繳交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或退伍令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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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辦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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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學生於學期中辦理休(退)學,學校須於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名冊報送相關縣市政府、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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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令部,以辦理徵(召)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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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學生於休學期間,若接獲徵(召)集令,均須依規定先行服役及接受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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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畢業而必須延長修業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主動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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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兵役承辦人,辦理因故未能畢業延緩徵(召)集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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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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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