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大專部分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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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女生以其所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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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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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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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與集訓(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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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四種。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女生以學期成績為準;男生以學期與集訓(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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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成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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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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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成績: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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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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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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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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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測驗等項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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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畢業成績: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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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訓(講習)成績: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之暑、寒期集訓成績,以大專學生集訓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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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訓成績為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以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之結業成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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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經准免參加軍訓術科者,以軍訓學科成績評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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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學生軍訓成績不及格,依左列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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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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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令重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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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補訓成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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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後,始得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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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測驗,事前經學校核准有案者,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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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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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所讀年級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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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得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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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除合於免受集訓或講習者外,其依年度集訓(講習)計畫規定,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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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退或退訓有案,無藉故不集訓(講習)情形,屆畢業時尚未接受集訓(講習),但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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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學科成績及格者,除另有原因外,免再補受集訓或講習,即以軍訓課程學期平均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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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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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及依學校學則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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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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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