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本中心入學許可之外籍人士,可逕持本中心寄發之「入學許可」至最近之中華民國大使館、領事館或代表處申請「停留簽證」。
申請停留簽證流程圖
停留簽證申請程序: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下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其本國、永久居留地或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 應 繳 文 件 |
說 明 |
| 1.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核發之入學 許可正本及影本 |
1.本中心入學許可書正本及影本乙份。
2.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上課 15 小時。 |
| 2. 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
| 3. 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
| 4. 護照正本及影本 |
效期 6 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
| 5. 簽證申請表,表上請黏貼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 片 2 張 |
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須為白色。表格可向本局簽證櫃台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 |
| 6.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
注 意 事 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 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3. 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但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者入境後,得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 簽證,申請時無須繳交入學許可,但須另加附在學證明(須證明繼續就學期間)及上課出席紀 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4. 在台就讀滿 4 個月並繼續註冊 3 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 留期限屆滿至少 1 週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本項作業需 7 個工作天。
5.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 2 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
!!注意:取得入學許可並不表示一定可獲發入境台灣之停留簽證重要事項請參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