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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 Q & A
 

宿舍業務 Q&A

Q :大學部新生如何申請宿舍 ?

A :住宿申請表由學校寄發註冊通知單,並於註冊當天繳交宿舍申請單。
Q :若有申請到宿舍,新生何時可以進住宿舍 ?
  A :每學期開學前學校的網站都會公告,請同學上網查詢。
Q :宿舍的基本設備有哪些 ?
A :為 3~5 人一間。其中包含書桌、衣櫥、床、冷氣,寢室配有宿舍網路可使用。
Q :除了每學期宿費 11,000 元還有其他費用嗎 ?
A :每學期住宿費 11,000 元就包含水費,電費,清潔費
Q :宿舍有門禁嗎?
A :宿舍於 23 時 30 分至早上 6 時為宿舍門禁管制時間,不得進出宿舍,除重大 事故外。
Q :宿舍有哪些公共設施 ?
A :各樓層皆有提供飲水機、晒衣間、浴室、廁所、洗衣機、脫水機、及烘乾機使用,各樓皆有文康室供同學收看電視。
Q :宿舍的位址在那裡 ?
A :本宿舍在校園內志清樓。 1 、 2 、 3 樓是男宿, 4 、 5 樓是女宿。
Q :床位如何安排 ?
A :新生大多以系集中方式安排床位,舊生則以各系抽籤方式為主。(因床位有限,以遠到者優先。)
Q :宿舍內還有哪些服務?
A :宿舍內另有、便利商店、文康室、地下室備有餐廳 。
Q :要如何寄包裹、信件呢 ?

A :舉凡平信及包裹,均請樓長至文書組領取,掛號信件,需同學領取。
    寄件範例 --  收件地址: 32091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 3 段 414 號
         收件人: 000 同學收(左下角註記宿舍 XXX 室)  

Q :如果不住宿要怎麼辦 ?
A :如欲退宿,開學前未搬入宿舍者全額退費,開學後第 5 週扣全額的 1/3 ,第 6 週至第 9 週 ( 期中考 ) 扣全額的 2/3 ,期中考後不退費。
Q :宿舍東西壞了怎麼辦 ?

A :同學可以直接向樓長提出那些地方需要修繕,樓長會回報承辦業務的人員
※ 其他相關事項
( 1 )私人財物及貴重物品請務必妥善保管。
( 2 )學生不得申請汽機車進入學校停放。
( 3 )嚴禁異性及非住宿生進入宿舍。
( 4 ) 生輔組電話 (03)436-1070 轉 1233 , 男宿樓長室電話 (03)436-1070 轉 7211 , 女宿值勤室 (03)436-1070 轉 7215

 

就學貸款 Q&A

Q :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條件為何?

A :申貸時,應符合下列資格及各項條件:

1. 申貸資格:

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2. 申貸條件:

(1)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 準」(該 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告,目前規定之標準請詳閱問 三)、或 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其家中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縱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2) 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但連帶保證人如為父母,僅父或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3) 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 他無息助學貸款者。 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 教育補助費,而其應 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 公費、部分減免金額 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 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Q :教育部目前公告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為何?

A :家庭年收入在新臺幣一二O萬元以下者,始屬中低收入家庭。

*註:經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之學生,究應如何負擔就學貸款之利息,教育部另有規定,該規定請詳閱問 27 。

Q :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是否需要檢附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之證明文件?

A :不需要。因係由學校編造申貸清冊,並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申貸學生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之故。

Q :就學貸款申貸或通知撥款時,須否每次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又所查核之年所得資料為何?

A :不需要。因係由學校編造申貸清冊,並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申貸學生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之故。

1. 無論第 1 次申貸或第二次以後申請撥款,均須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家

庭年收入。

2. 如學生於 92 學年度(自 92 年 8 月 1 日 起至 93 年 7 月 1 日 止)申請就學貸款,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核之範圍為該學生及父母(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於 91 年度(自 91 年 1 月 1 日 起至 91 年 12 月 31 日 止)之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在內。

Q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申請就學貸款時,應於何時至本行辦理何種手續?又本行哪些分行可以辦理「簽訂額度借據」及「申請撥款」之手續?

A : 1. 申貸期限:

(1) 上學期:自 八月一日 起至九月底止。

(2) 下學期:自一月十五日起至二月底止。

2. 應辦手續:

(1)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貸時,應於上述申貸期限內辦理「簽訂額

度借據」及「申請撥款」之手續。

(2)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貸時,應於上述申貸期限內及借據所

定借款額度內辦理「申請撥款」之手續。但借據所定借款額度 如因學生

在 國內就學時間延長或學雜各費調漲等事由而致不敷 使用 者,依借據之

約定,本行得於知悉該事由時,以書面通知學生調整剩餘之借款額度,

學生及其連帶保證人則應就實際申請撥款之合計金額負還款責任。

*註:所謂「同一教育階 段」,係 以高中、高職、二專、五專、二技、大學、碩士班研究所、博士班研究所各為一個教育階段予以區分。

3. 辦理地點:

本行除簡易型分行外,任何一家分行都可以辦理簽訂額度借據、申請撥款

及還款之手續。至於撥款、異動及帳務處理等則由承貸分行辦理。

Q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申貸時之作業流程為何?

A : 1.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貸之作業流程如下:

(1) 學生(即借款人)應檢齊本行規定之各項文件(請詳閱問八),並邀同

連帶保證人親至本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

(2) 本行於核對「借據」及「就學貸款申請書」上之資料正確無誤後蓋章,

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二、三聯交還借款人。

(3) 借款人於註冊時,應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二聯,向學

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之手續。

(4) 學校依據「就學貸款申請書」製作借款人家庭資料磁片,送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查核借款人家庭年所得。

(5)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借款人家庭年所得後,將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摽

準者列印成冊回覆學校。

(6) 學校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送還之不合格名冊,將不合格者剔除,製作

申貸清冊及磁片送交本行,並由學校通知不合格之申貸學生補繳學雜各

費。

2.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貸之作業流程如下:

(1) 學生(即借款人)應檢齊本行規定之各項文件(請詳閱問八)親至本行填寫「撥款通知 書」 等相關文件,在該學期實際應繳納,且可申貸之學雜各費範圍內向本行申請撥款。原連帶保證人如有異動並經本行同意或要求更換時,則應邀同新連帶保證人及未經更換之原連帶保證人親至本行辦理簽訂「增補約據」之手續。

(2) 本行於核對「撥款通知書」上之資料正確無誤後蓋章,並將該通知書第二、

三聯交還借款人。

(3) 借款人於註冊時,應持經本行蓋章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之手續。

(4) 學校依據「撥款通知書」製作借款人家庭資料磁片,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借款人家庭年所得。

(5) 與第一次申貸時之作業流程( 5 )相同。

(6) 與第一次申貸時之作業流程( 6 )相同。

Q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申貸時之應備文件為何?

A : 1.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貸時,應準備下列各項文件:

(1) 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學生之學生證(或新生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單。

(3) 依下列規定檢附註冊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下稱戶籍謄本):

A. 學生未成年 (指未滿二十歲) 且未結婚者,應檢附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

之戶籍謄本。

B. 學生已成年 (指已滿二十歲) 且未結婚者,應檢 附學生、父母及連帶保證人(如連帶保證人非由父母擔任者)之戶籍謄本。

C. 學生已結婚者,應檢附學生、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連帶保證人非由配偶擔任者)之戶籍謄本。

2. 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貸時,應準備下列各項文件:

(1) 學生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原連帶保證人有異動並經本行同意或要求更

換時,則應準備新連帶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學生之學生證及註冊繳費通知單。

(3) 與第一次申貸時之應備文件( 3 )相同。

【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之申貸學生於簽訂額度借據時,如其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否須由父母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已結婚,則依民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該學 生

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有效簽訂額度借據,無須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 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尚未結婚,則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 之規定,該學生僅 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至於法定代理人應由何人擔任,始屬合法代理,尚須視個案實際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定。因此,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之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存在,則依民法第一O八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該學生所簽訂之額度借據,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章同意,始生效力。

*註 1 :參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所謂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受禁治產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受死亡宣告、死亡等;所謂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重病、精神錯亂、失蹤、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父死亡而母再嫁且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嫁等。

*註 2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父母,如其中一方有法律上或事實上 不能行使親權 之事由(請參閱問十四),且有證據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時 , 則僅須 由父母之他方 單獨行使親 權,亦 即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即屬合法代理。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於簽訂額度借據時,如其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依法應由父母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時,如父母雙方或有一方因在國內工作忙碌或在國外而無法親自辦理時,應如何處理?如父母有一方在大陸地區工作而無法親自辦理時,又應如何處理?

A : 1. 申貸學生可以持父母雙方簽章之同意書,或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父母不能來之他方所出具之委託書(其內容應載明其同意申貸學生向 本行借 款及委託他方協同申貸學生辦理簽訂借據等申 貸手續之意旨), 至本行辦理簽訂 額度借據 之手續。但該同意書或委託書,應附具我國戶政機關最近核發之印鑑證明、或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父母係在國外,則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2. 依據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正式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託書,應經臺灣海基會驗證後,才能在臺灣使用。因此,在大陸地區工作之父或母可以在當地作成委託書正本、副本各一份並經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後,將該委託書正本寄送臺灣親友,並將該委託書副本寄送大 陸當地之公證 員協會,再請該公證員協會儘速寄送臺灣海基會。臺灣親友俟委託書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後,再持委託書正本至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然後由申貸學生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該經臺灣海基會驗證之委託書,至本行辦理簽訂 額度借據 之手續。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協議離婚時,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父母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協議離婚者:

(1) 證明文件:

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提供離婚 協議 書正本(須經父母及二人以上證人簽 名)。如 父母另有協議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登載未成 年子女由何人監護 ,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 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由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如另以離婚協議書或其他書面約定未成年子女由母監護者,則由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 父母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協議離婚者:

(1) 證明文件:

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

一併提供。

(2) 法定代理人:

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經判決離婚確定時,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父母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判決離婚確定者:

(1) 證明文件:應提供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如離婚判決並未判定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 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由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離婚判決如有判定未成

年子女由母監護者,則由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 父母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判決離婚確定者:

(1) 證明文件:與上述 1. ( 1 )之證明文件相同。

(2) 法定代理人: 離婚判決如已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由法院判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離婚判決如未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人,並 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協議離婚生效或經判決離婚確定,且依協議或法律規定應由父擔任親權人,而父實際上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該學生有不利之情事者,則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母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依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一O五五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 ,未成年子女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改定親權人之裁定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其中一方確因重病、精神錯亂、失蹤、或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而不能行使親權時,可否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婚姻中父母之一方重病或精神錯亂之情形:若能提出合格醫院最近所核發重病或精神錯亂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2. 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受長期徒刑執行之情形:若能提出在監受「長期徒 刑」(例 如:無期徒刑、或經禁止會面之有期徒刑)執行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之一方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未經禁止會面」者,則在法律或法院判決就「有期徒刑必須達幾年以上始構成長期徒刑」之問題有明確之定義以前,僅構成行使親權有困難,而非屬不能行使親權,故仍須透過探監或其他適當方式,由父母雙方(含在監服刑之父或母)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

3. 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失蹤之情形:若能提出警察機關受理失蹤而協尋無著之 證明文件及戶政機關最近 所核發登載失蹤登記之戶籍謄本,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親過世而母親改嫁時,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有隨母 嫁」,而 母改嫁之夫「未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如該學生「有隨母 嫁」,且 母改嫁之夫「有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

2. 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未隨母 嫁」, 則因父母雙方均不能行使親權,故此時應依民法第一O九四條之規定另置監護人,並應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中或已離婚,而其中一方經常 對他方或該學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下 稱家庭暴力行 為)者,該學生父母之他方可否向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並由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除經法院另為撤銷或變更之確定裁判外,原則上為一年以下,並自核發時起生效;在失效前,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所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正本(如有延長有效期間之裁判者,並應一併提 供),且 該通常保護令仍未失效者,則可由該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已離婚且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親權人後,該親權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之親權人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最新改定親權人之裁判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係非婚生子女,則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 : 1.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則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依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增訂生效之民法第一 O 六九條之一準用民法第一 O 五五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註:生父如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可提出登載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如生父與生母間另有議定親權人之協議書或法院酌定親權人之裁定,則應一併提供

Q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其父母均死亡或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是否應另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人之 監護人?

A : 1. 依民法第一O九一條及第一O九八條之規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無父母(例如:父母均死 亡)、或 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例如:父母均受禁治產宣告、停止親權宣告或死亡宣告等)時,應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2. 依民法第一O九三條及第一O九四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由何人擔任,有一定之順序,分別說明如下:

(1) 第一順序:如後死之父或母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則由遺囑指定之監護 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2) 第二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時,則由民法第一O九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其就任順序如下: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 第三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且未能依上述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時,則由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尊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後,則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監護人。

 

【連帶保證人】

Q :連帶保證人應由何人擔任?

A : 1. 申貸學生如尚未成年且未結婚,則由該學生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兼任連帶保證人。

2. 申貸學生如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因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故原則上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該學生如另 覓其他成年人作保時,則該作保者必須提供具有保證能力之證明文 件,例如:財力證明、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

Q :連帶保證人應於何時親至本行辦理簽約手續?

 

A :就同一教育階段申貸作業而言,連帶保證人僅於下列兩種情形,必須親至本

行辦理簽約手續:

1. 在學生第一次申貸時,申貸學生應邀同連帶保證人親至本行辦理簽訂額度借

據之手續。

2. 在學生第二次以後申貸時,原連帶保證人如有異動並經本行同意或要求更換

時,則申貸學生應邀同「新連帶保證人」及「未經更換之原連帶保證人」親

至本行辦理簽訂增補約據之手續。

Q :申貸學生或連帶保證人可否向本行申請更換連帶保證人?

A :可以。但應經本行同意,並由申貸學生、新連帶保證人及未經更換之原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增補約據」後,始生更換之效力。

 

【貸款額度】

Q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額度如何計算?

A : 1.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1) 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等費。

(2) 該學期實際繳納經核准徵收之實習費。

(3) 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高中(或高職)為一千元、大

專三千元。

(4) 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依校內住宿費

最高額辦理。

(5) 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6) 學生平安保險費。

2. 領有公費、公務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殘障人士或其他政府相關補助費者,僅能就該學期應繳學雜各費扣除公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學雜費減免金額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3. 就學貸款之額度,係本行依據第 1 項所列六個可申貸項目,估算一個教育階段所需花費之金額而訂定(例如高中階段是估算六個學期所需花費之金額),並逐年檢討修訂公佈於本行網站。

 

【償還期間及優惠期間】

Q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如何計算?償還方式為何?可否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

A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係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借款人於償還期間,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如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其就學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至遲應於出國前一日,一次還清本金及其應負擔之利息。除上述償還方式,可提早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

Q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應自何日開始起算?

A :就學貸款償還期間之起算日,依下列方式定之:

1. 就讀國內學校且非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未繼續升學者)滿一年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2. 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退學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或自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3. 參加教育實習者,應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4. 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應自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5. 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註 1 :依借據之約定,申貸學生於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且繼續向本行借得就學貸款者,本行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新償還期間起算日。

*註 2 :配合現行學制,本行一律將每個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定於 六月三十日 。

Q :符合申請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其享有暫緩清償本金之優惠期間為何?

A :自本行各次撥款日起,至就學貸款償還期間起算日之前一日止。
 

【利息及利率】

Q :教育部現行規定,就學貸款利息之負擔及(或)繳付方式為何?

A : 1. 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在新臺幣一一四萬元(含)以下,或經就讀學校認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優惠期間(請詳閱 問二六)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2. 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一四萬元而在新臺幣一二O萬元(含)以下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其餘半額則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3. 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二O萬元,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全額,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Q :就學貸款利率如何訂定?

A :由教育部與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協議訂定之。目前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 0.1 %(下稱指標利率)後加計加碼年率 1.5 %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

*註:例如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之指標利率為 1.675 %,則加計加碼年率 1.5 %後,就學貸款利率為 3.175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時之指標利率為 1.425 %,則就學貸款利率為 2.925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時,若指標利率調降 0.1 %,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降 0.1 %;反之,若指標利率調高,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高。

 

【還款須知】

Q :就學貸款之還款方式有幾種?

A :就學貸款之還款方式有下列三種:

1. 至本行全省各分行還款,但應攜帶還款通知書或貸款學生之身分證。

2. 至其他金融機構採跨行「非入戶匯款」方式辦理還款。

3. 向本行申請網路銀行後,經由本行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還款。

Q :申貸學生如因故無法按期攤還就學貸款本息時,應如何處理?如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何後果?

A : 1. 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學生之贈與款項,亦非福利補助,而只是一種優

惠貸款,因此,貸款學生仍應依照借據之約定攤還本息。如因故無法按期

攤還本息時,應主動向本行承貸分行洽商調整還款金額、期限及相關還款

條件,並邀同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增補約據後按協商後之條件還款。

2. 貸款學生如逾期未還款者,本行會對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求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則會將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資料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給各金融機構查詢。此項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之紀錄,不僅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信用,恐將於其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或其他各種貸款時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日後在國內、國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異動通知】

Q :貸款學生於何種情形必須辦理異動通知?

A : 1. 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異動時,亦應立即通知本

行承貸分行。

2. 貸款學生如有退學、休學、延遲畢業年限、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等情形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行承貸分行。

3. 貸款學生如於畢業後繼續在國內升學、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或參加教育實習者,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繼續在國內升學之學生證、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之在營證明、或教育部核發之教師實習證)通知本行承貸分行,並申請辦理償還期間起算日之異動手續,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Q :貸款學生應如何辦理異動申請?

A :貸款學生辦理異動申請之方式有下列兩種:

1. 中壢分行:中壢市延平路 580 號       03-4252160

2. 從本行網站 www.bot.com.tw 下載異動通知書,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郵寄至本行承貸分行,以通訊方式辦理。承貸分行之地址及電話如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本行各分行填寫異動通知書。

 

學生兵役 Q&A

學生在學期間,不論已否服役,皆享有在學緩徵(儘後召集)權利,本項作業有法定時間限制,為維護你的權益,請務必依規定辦理。

Q :學生兵役緩徵﹝儘後召集﹞辦理須知

A 每學期入學註冊時,應辦理兵役事項之男生如下:

第一學期:新生-大學部、研究所、轉學生;舊生-復學、轉系生、延修生

第二學期:及齡生(學年度加一減出生年等於十九者)、轉學生、復學生

Q :辦理 緩徵﹝儘後召集﹞需備之資料

A :學生請參照下列身分別繳交相關證明及兵役調查資料表(新生、轉學生附於註冊錄取通知,復學生附於復學通知內)

( 一 ) 尚未服役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已服役者-退伍令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 ) 免役者-免役證明書影本。

( 四 ) 因病退役者-停役令影本。

※學生但戶籍異動者, 務必至本組更正,俾利緩徵申請作業。

Q :辦理 辦理 緩徵﹝儘後召集﹞ 時間:

A :第一學期:新生、轉學生、延修生、復學生於註冊當日

第一學期:轉學生、復學生於註冊當日  

Q :學生收到徵(召)集令之處理

A : ( 一 ) 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徵集 ( 接到徵集令 ) 時,應即攜帶學生證,
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有關證明一份,自行持往戶籍所在地-鄉 ( 鎮、區、市 ) 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

( 二 ) 對已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接到鄉鎮區市公所後備軍人小組、組訓通知時,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證明一份,持向所屬之鄉 ( 鎮、區、市 ) 公所兵役課處理。

Q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有那些情形者不得申請緩徵。

A :( 一 ) 入學資格經教育部核定不予備案者。

( 二 ) 退學或休學學生,在徵兵機關徵集令送達後,始行轉學或提前復學者。

( 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研究所)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

級之學校者。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含大學及研究所)學生,年齡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Q :具有後備軍人身份之在校學生有那些情形,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A : ( 一 ) 無學籍學生 ( 如旁聽生、借讀生、選讀生 ) 。

( 二 ) 已在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重行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屬平讀或降讀性

質者。

( 三 ) 在學期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二年以上者 ( 研究生─碩士班為二年以上,

博士班為五年以上 ) 。

( 四 ) 在校應升級,仍肄業原科系、原年級者,但該項學生如屬轉入性質不相同之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 五 ) 原在他校應升級,而轉入本校性質相同之科系,仍肄業原年級或降級者;但該項學生如轉入性質不同之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 六 ) 在學年齡已逾下列規定者。研究生在四十歲。 其他科系三十五歲。

( 七 ) 服役後補修學分者。

( 八 ) 因病停役期間考取大專院校者。

(九)凡符合儘後召集條件,無故逾期不申請者,以棄權論。

(十)在校學生緩徵 ( 儘後召集 ) 之申請,由學務處依規定及各生所填之資料,主動檢討辦理,經核准後其有效期限至畢業止。惟中途因休學而復學者及轉系、補修學分者須重行申請。

Q :在校學生有那些情形者免辦緩徵。

A :(一)免役體位者。

(二)僑生(但畢業,或因故離校則依規定於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通

知該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外籍生。

Q :經核准緩徵﹝儘後召集﹞之學生,在那些情形者,為緩徵﹝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A :( 一 ) 畢業。

( 二 ) 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

(三)凡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除由學校依規定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冊 函報其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外,學生本人按兵役法規定,亦於 離校後三十日內,向戶籍在地-鄉(鎮、區、市)公所自行申離校。(本項凡離校學生均須遵守,學校不另行通知)。
 

學雜費優待減免 Q&A

Q :學雜費優待減免須具備的條件?及那些證明文件?

A 1. 軍公教遺族 — 撫卹令或撫卹證書、戶籍謄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2. 現役軍人子女 — 眷補證正本及影本。

3. 原住民學生 -- 戶籍謄本

4. 身心障礙學生 — 殘障手冊、戶籍謄本。

5.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殘障手冊、戶籍謄本。

6. 低收入戶學生 — 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證明、戶籍謄本。

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戶籍謄本。

※首次申請減免之同學,須備齊證明文件之正本 ( 查驗後歸還 ) ,戶籍謄本須三個月內全戶之謄本,影本留校存查。

Q :如何區分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及「半公費」?

A 「全公費」指的是因公死亡或因意外死亡給予之撫卹;「半公費」指的是因病死亡給予之撫卹。

Q :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是否可以申請低收入戶減免?

A : 低收入戶證明係指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之低收入證明,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並不適用。

Q :已辦理優待減免,是否可再辦助學貸款?

A 可以,但須先扣除減免之金額後才是可辦就學貸款之金額。

Q :每學期是否都要辦理減免?

A 是的!舊生每學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上網申請,並將申請書列印出來,簽名蓋章後,連同相關證件,送至生活輔導組辦理。

Q :同時具有多種優待減免資格的身分,是否可重複申請?

  A : 根據教育部規定是不可以的,建議可選擇對同學最有利的一項來辦理。
 

操行成績獎懲作業 Q&A

Q: 學生如何請假?

A :本校學生請假,三日內 ( 含 ) 一律以網路方式請假。三日 ( 含 ) 以上之請假及產假、喪假、公假、哺育假、婚假、註冊假、考試假,一律網路請完假並列印假單附證明循導師、教官等流程請假。

Q :如何查缺曠課?

A :進入本校網頁 / 校務資訊系統 / 學生登入 『 輸入 學號 / 密碼 』, 密碼 『 身分證後 四碼 』。

Q :發現已登陸之缺曠紀錄如有誤要申覆,應如何處理?

 

A :學生若進入資訊系統查詢後發現有誤,可至生輔組填寫缺曠申覆單,由生輔組統一辦理,學生可再進入系統查詢是否正確。

Q :大學求學期間的操行成績或獎懲紀錄有什麼用處?

A :申請獎學金時,操行成績是一個重要條件。畢業後欲出國留學,獎懲紀錄則是申請外國學校時考評的要件之一。男性同學考預官時,操行成績及獎懲紀錄亦是基本條件之一。若換算成等第時,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分以上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Q :學校獎懲作業建議單位是哪些單位?學生可以提出嗎?

A :本校師長、各級行政單位主管均得報請獎懲建議,送交生活輔導組彙整辦理。只是學生的建議依事件不同須經導師、學系主任或各相關行政單位主管之確認。

Q :要如何才能獲得獎勵?

A :如果你經常參與校內外活動,而且表現優良,經師長或行政單位等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獎勵建議,可被記嘉獎至大功等不同的獎勵。

Q :學校的重大獎懲案是否有專屬的會議負責?學生有沒有出席表達意見的權利?

 

A :當然有。學校的重大獎懲案都交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成員中有兩位學生代表,當事同學也有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的權利。

工讀助學 Q&A

Q :申請計時工讀有什麼資格限制嗎?
A :依學業、操行成績 ( 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 、工作態度等,擇優遴選。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
Q :工讀內容為何?

A :各單位工讀內容不大相同,大致而言,工讀均以協助各單位文書處理作業、接聽電話或維護環境整潔等為主。

Q :工讀生之工讀金與時數如何算呢?

A :學生工讀助學金給付標準,可依受領者工作性質而有不同,但不得低於一小時一○九元;工讀時數及工作內容,由各單位視需要自行規範,惟工讀生每月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臨時性工讀生每月不得超過六○小時。寒、暑假臨時工讀生每月不得超過一四○小時。工讀生每月依實際工讀時數核予工讀助學金。

Q :工讀期間可以請假嗎?

A :如果臨時不能工讀,應該先以電話向工讀單位的承辦老師請假。

Q :校內工讀金每月何時會入帳?

A :由生活輔導組核撥的校內工讀金於每月月底造冊給會計室,學生約次月 10 日入個人帳戶。由各單位送件之臨時工讀助學金則依各工讀單位送件日起十五日後約可入學生帳戶。

Q :若因健康、課業或社團等問題,不得已想放棄工讀時怎麼辦?

A :記得須於每月二十日前告知工讀單位,並補足該月份的工讀時 數。請工讀單位記得與生活輔導組協調後續處理事宜。
 

獎助學金 Q&A

Q :要如何得知有無申請到獎學金?

A : 1. 校內獎學金經審查委員會議決後,本組需造具印領清冊彙送會計室及出納組,得獎名單亦會公告於生輔組網站,最後由出納組通知得獎學生並轉發獎助學金。

2. 校外獎學金得獎通知函大部分會先彙寄學校的承辦單位,再由承辦單位轉知受獎學生,少部分會逕行通知得獎者;依一般行政作業流程,許多單位皆須到期末才會通知,請同學耐心等候,若屆時仍未獲通知,可向生輔組承辦老師查詢。

Q :從哪些管道可得知獎學金的資訊?

A : 有以下幾個管道可得知:學校首頁獎助學金訊息專區、學務處獎學金公佈欄、系所公佈欄、生輔組獎學金公佈欄。

Q :獎學金要如何申請?

A : 1. 一般校外來函的獎學金,會即時公告至學務處的獎學金公佈欄並上網公佈於本校獎學金、網址及提供表格下載。然後在時限內填妥申請表,連同應繳文件一齊繳交生輔組承辦老師。

2. 校內獎學金申請,依公告期限,將應繳交文件送至生輔組彙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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