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技術學院技術合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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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鼓勵外國學生入學 , 並輔導其學業及生活 ,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 ( 以下簡稱母法 ) 第五條規定 , 訂定南亞技術學院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 , 指未具僑生身分 , 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 依本辦法申請來華留學之外國學生。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 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八年內 , 不得依本辦法申請入學本校。 前項所稱申請入學 , 以本校所訂閱學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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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外國學生申請來華留學 , 於完成申請本校學程後 , 如繼續在華升學 , 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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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 , 以該學年國內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 , 並納入本校可發展總量規模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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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 , 應於本校指定期間 , 檢附下列文件 , 逕向本校申請入學 , 經審查或甄選合格者 , 發給入學許可。註冊時 , 應檢附醫療及傷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 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英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健康證明書 ( 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 。
五、中文或英文留學計畫書。
六、財力證明書 ( 具備足夠在華就學之財力 ) 。
七、本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學校 , 包含海外臺北學校及華僑學校 ; 所稱畢業證書 , 除海外臺北學校及華僑學校所發者外 , 應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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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外國學生在我國境內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班 ) 畢業者 , 得持該校畢業證書 , 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 , 不受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七條: |
本校為審查外國學生入學申請 , 應成立審查小組 , 由校長聘請教務長、有關系( 所 ) 主任、學務處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之。審查合格錄取之外國學生 , 由教務處寄發錄取通知 , 通知註冊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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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 將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 , 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科、系、所 , 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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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到校時 ,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 , 當學年不得入學。但研究所學生經所屬系 ( 所 ) 主管同意者 , 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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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外國學生經入學國內大專校院退學者 ,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
第十一條: |
本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 , 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 , 招收外國交換學生 , 並得準用本校外國學生入學標準 , 酌收外國學生為選讀生。前項外國學生申請為選讀生 , 依規定還修課程經考試及格者 , 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第一項外國學生 , 不得以選讀作為申請居留簽證之理由。 |
第十二條: |
本校依規定指定教務處負責辦理外國學生申請案件及平時生活與學業之輔導、考核、聯繫事項 , 並於每學年度 , 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相關輔導活動 , 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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