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全英語授課課程
- 「全英語授課」係指本校專兼任教師所開授課程內容全程以英語教學方式授課,其方式包括採用英語教材(或講義)、講授、研討及成績評量(課程考題)皆採用英語方式為之,並有課程影帶或錄音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備查。唯共同必修課程、語言類、實習(驗)及個別指導等課程不適用。
- 採全英語授課之課程,課程大綱以英文撰寫,開課時於科目時間表上註明為「全英語授課」;授課教師必須於上課前公告注意事項供學生週知。
- 經審查通過以全英語授課之課程,其授課教師應依相關規定上課,並於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將授課之佐證資料送課務組審查。教師授課內容符合「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且經審查結果成效良好、教學評量成績達80(含)分以上者,每授一門「全英語教學」課程,給予年度教師評鑑教學項目成績加5分獎勵。
- 成果報告:
- 全英語授課之課程成果報告,須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7月31日或2月28日前)提出成果報告。成果報告須具體說明:全英語授課申請書、中英文對照教學大綱、修課學生名冊、教學方法、成績評量、全學期授課相關資料(英文教材、考卷、課程影帶或錄音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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