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學生宿舍安全、靜肅、整潔,以利讀書、研究,並培養其整潔規律之良好作息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編組:
(一)學生宿舍以系(班級)為單位分配樓層住宿。
(二)以自治幹部負責執行住校學生之管理,遂行學生常規要求事宜。
(三)宿舍幹部「樓長」之產生可在高年級學生中遴選,或由生輔組指派,「副樓長」、室長亦同。
三、職責區分:
(一)樓長職責:
1.承校長之命負責本樓之生活秩序及紀律安全之維護。
(1)新生入學床位分配。
(2)內務清潔檢查督導。
(3)宿舍安寧秩序之維護。
(4)晚熄燈後查舖點名。
(5)突發事件之處理、調查,並立即報告輔導老師及(值日)教官。
2.宣達上級規定,並領(督)導各副樓長貫徹執行。
3.彙集同學意見,轉呈生輔組。
4.維護公共設施維護督導,遇有損壞即填寫送修單,送生輔組轉送總務處修復。
5.擔任值星時之職責:
(1)擔任朝會及各種集會之指揮。
(2)維護宿舍安全。(例假日非本校學生會客登記)
(3)督導各樓樓長共同維護宿舍紀律。
(4)對學校規定及通報之宣(轉)達。
(5)反應緊急突發狀況。填寫值星簿。
(6)值星時間以一週為單位,值星津貼500元由工讀金項下支付,另依據值班教官指示陪同住宿生疾病送醫可支領交通費200元。
6.照顧同學生活:
(1)疾病照料。
(2)急病送醫。
(3)生活照顧。
(4)意見反應。
(二)副樓長職責:
1.副樓長人選由高年級遴選或由生輔組指派。
2.負責本樓同學之生活秩序及紀律安全之維護。
3.協助樓長推行各項自治工作。
4.做好樓內住宿同學之生活照顧及要求工作。
(1)帶動全體同學實踐「學生生活須知」及「生活公約」。
(2)認真執行學校規定及維護校內一切公共設備。
(3)對本樓突發事件處理及調查報告。
(4)每日督導同學整理內務及各寢室內之清潔勤務。
(5)照顧同學生活。(急病送醫,住院照顧等)
(6)轉層同學意見,宣達學校規定。
5.臨時交辦事項之執行。
6.樓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代理其職務。
(三)室長職責:
1.維護室內整潔,確保室內靜肅,貫徹寢室各項規定與要求。
2.本室興革事宜之反映。
3.公物之申請、領用、登記、保管及使用如有損壞,應責成當事人負責賠償,否則由居住該室同學共負賠償之責。
4.督導值日同學打掃室內清潔,並擦拭門窗,實施檢查。
5.勸導、取締本室一切不合規定之事項。
6.室長如因事(病)假核准有案者,二日(含)以上應指定本室理室同學代理室長職務,並向樓長或輔導教官報備。
7.室內公物損壞時,應填具報告表,循宿舍管理系統,層轉總務處申請修補,並照價賠償。
四、宿舍規則:
(一)學生寢室內務必須切實整理。
1.床上力求平整,並將蓋被折疊長方形放置在床頭一邊。
2.蚊帳枕頭等物一律收藏於內務櫃內。
3.漱回用具放於面盆內,牙刷毛端向上刷柄向下,面盆放在衣櫥(床)底下,單號置於床的右邊,雙號置於床的左邊(面向床舖),外沿與衣櫥(床沿)齊,鞋尖向外面盆後緣齊(鞋子置於面盆的右側)。
4.毛巾摺成二疊,掛於曬衣架上。
5.書籍依大小分類整齊,放於書架或內務櫃內。
6.室內嚴禁懸掛或張貼未經規定之任何物品和字畫。
7.寢室內外每日均須打掃擦拭,經常保持整潔美觀。
8.其餘物品,一律放置於內務櫃內,並力求整齊劃一(以寢室為單位整齊劃一)。
(二)凡住校學生必須遵守宿舍一切規定,其遵守事項如本辦法第七項。
凡住校學生如有違犯本規定者。按照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辦理。
(三)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門禁(晚上11時30分至早上6時30分)必 須嚴格管制,其管制規定如「學生門禁管制規定」。
五、工作督導:
(一)宿舍自治幹部應經常督導同學整理內務。
(二)自治幹部如發現學生有不合規定之事實時,應隨時糾正,並督導通知改進,隨時報告輔導老師。
(三)為使學生宿舍經常保持整潔,以養成其良好習慣,並於每學期舉行定期檢查與競賽。
六、一般事務:宿舍公物之領用、保管及維修、補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宿舍及寢室內之公物由總務處建立財產卡列管。學生進駐時請 詳細核對。
(二)寢室內之物品損壞之維修、補充由學生自行負責。
(三)宿舍公物如係學生故意破壞,則由破壞者負責賠償,如係自然損壞者,則由各樓樓長填寫「宿舍物品破壞請修單」送總務處事務組,修繕完畢由原樓長或代理人簽字以資證明。
七、住宿學生應遵守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規範及各項規定,違規者除視情節輕重依校規及公告規定處分外,並列入下學期住宿資格之參考,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基於宿舍正常作息,維護住宿品質,晚間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為宿舍「安寧時間」,各寢室須保持肅靜,每晚十二時熄寢室大燈。
(二)按照內務規定,經常應保持整潔衛生。
(三)不得在寢室內會客,不得留宿外賓、非住宿生及集會。
(四)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
(五)不得在宿舍內炊膳,宿舍區內不得飼養寵物(如貓狗等)。
(六)寢室裝插座一個,除供電扇、吹風機、充電器、小型收音機(使用時戴耳機)使用外,其他電器嚴禁使用。
(七)不得在寢室內或宿舍走廊內停放腳踏車。
(八)不得在寢室內私自牽扯繩索鐵絲晒掛衣物。
(九)不得在寢室內點蠟燭,熄燈後不打開電燈(大燈)。
(十)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偷竊、爭吵、鬥毆、賭博、飲酒等。
(十一)未經核准不得遷離(出)宿舍或異動寢室、床位。
(十二)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賓客進入宿舍。
(十三)輪值、清潔值日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前將寢室打掃清潔。
(十四)愛護宿舍設備,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
(十五)住校學生未經事先請假核准不得外宿,亦不得逾時返校。
(十六)熄燈後應儘早就寢,不得有妨礙或影響他人安寧等行為。
(十七)不得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十八)為維護宿舍安寧與身心健康,住宿生必須遵守菸害防治法之規定,宿舍全面禁菸,住宿生必須遵循此項公約之相關規定。
(二十)學生違犯上列各條之情節輕微者得輔導接受愛校服務勞動,如拒絕服勤當依照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二十一)退宿申請暨處分:
1、學生經核准住宿,即以住滿一學年(上、下學期)為限,不可在學年中請求退宿、退費(具有傳染病者除外)。
2、學年中私自退宿應予處分,且不得退費及再次申請住宿。
3、因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宿舍安全、安寧、衛生及妨礙其他住宿生之生活作息者,應退宿,並不得再次申請宿舍。
4、學期間,違反宿舍規定,達申誡一次處分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者,視情節輕重,得勒令退宿。
5、大學一年級新生於適應期內提出退宿申請,不予處分,並依規定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
八、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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