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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 |
發文字號:臺教技(三)字第1060038813號
主 旨: 請各校加強宣導提醒學生製作相關影音作品上傳網路影音平台,避免超出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範圍1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目前校園內學生拍攝短片、微電影或畢業專刊,常會使用到國內外的影音產品(檔案),為免學生誤觸違反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規定,請各校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二、 依本部105年12月27日召開「105年度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本部業請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協助提供各校進行影音著作權的查詢窗口及所需資訊如下:
(一)錄音著作及音樂類視聽著作權利人查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簡稱ARCO)-資料分配組,黃淑琴小姐(02)27189517分機116,e-mail:roya104@arco.org.tw,欲查詢著作權利人,需提供「歌曲名稱」及「演唱/演奏者」資料,以利進行查詢。
(二)音樂著作(詞曲)之權利人,查詢窗口:
1、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http://www.must.org.tw。
2、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2951-0669,http://www.tmcs.org.tw。 |
2017/2/17 |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60020724號
主 旨: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惠請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說 明: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2月14日智著字第10616001650號函(如附件)。 |
2016/2/25 |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50021366號
主 旨: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2月15日智著字第10516001540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請貴校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
2015/9/8 |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40119629號
主 旨: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惠請貴校積極輔導、提醒師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08月31日智著字第10416005530號函辦理。
二、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 大專校院師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四、 茲為加強宣導尊重智慧財產權,有關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併請轉知學校師生連結參考、運用。 |
2015/3/11 |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40024822號
主 旨: 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請 貴校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2月24日智著字第1041600121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旨揭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為充實校內智慧財產權宣導網頁資料,請妥適參考、運用及連結該局相關宣導網頁。 |
2013/10/11 |
發文字號:教育部102年09月6日壹教高(一)字第1020134949號
主 旨: 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惠請 貴校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20號函及同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30號函辦理。
二、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 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爰請 貴校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並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 有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建置,務請轉知 貴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以助教師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
五、 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已上載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 |
2012/9/24 |
教育部發文字號:臺技(三)字第1010169326號
主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研擬完成「學術論文非專屬授權書」範本,並將其上傳至該局網頁供公眾參酌,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事項係依本部101年5月30日「第5屆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該會議鑒於學校師生發表論文,因無具體授權範例可供參循,無選擇性接受個別雜誌期刊或資料庫業者專屬授權之要求,禁止著作人自行或再授權他人使用,恐不利於學術之研究發展,爰決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學術論文非專屬授權範例供各界參考。
二、本案非專屬授權書範本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宣導廣告」之「授權資訊」網頁下載。請 貴校將相關訊息轉知所屬師生,並妥為宣導推廣。 |
2012/3/9 |
教育部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10036358號
主旨:請 貴校確實查核輔導教師、學生及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請 貴校加強透過教師向學生宣導使用正版教科書作為上課及教學之用;另應要求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依照合約內容,不得從事非法影印,並建立校園影印管理內控制度,以落實尊重智慧財產權。
二、本部為瞭解學校實際執行情形,將視需要擇期(另行函告)至校進行輔導訪查。 |
2012/2/2 |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2月2日智著字第0116000930號函辦理。
二、案內該局業將編印之「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上載於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建請 貴校提供新進教師參酌運用,並向所屬同仁及師生妥為宣導,以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 |
2010/8/19 |
教育部發文字號:台高通字第0990140863號
主旨:請各校確實查核輔導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99年4月28日台高通字第0990059758號函諒達。
二、依據「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學校應要求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依照合約內容,並不得從事非法影印;請各校實際查核輔導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需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三、為利瞭解各校實際執行情形,本部將視需要擇期(另行函告)進行輔導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