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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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12日第二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全名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系學會」。 第二條 本系學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根據「桃園創新技術學院組織規程」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系會設置會長一名,副會長、執行秘書各一名,並設活動、公關、文宣、資訊、財務各組組長(得依實際情形調整),共同負責事務執行。其組織架構圖如下: 第四條 系會幹部之產生系會長及幹部可由系會人員自行登記參選或經由幹部提名,再經系學會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幹部資格凡就讀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之學生,由系學會招開遴選幹部,由本系全體學生投票決定各幹部為系學會幹部。 第六條 幹部權利 一、具有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得參與修改本系學會規程及決議相關本系學會之權利。 二、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得參與本系學會幹部選舉之權利。 三、具有使用本系會之設備,參與本系會相關活動之權力並享有本系會所提供之一切權利。 四、與別系學會例行之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規程之義務。 二、按時繳交系會費之義務。 三、接受並執行幹部指派工作之義務。 四、與系會人員共同合作,協助系學會事務之義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八條 系會長 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領導系學會,並負責主持召開系學會會議。管理事務,掌握活動方針、活動策劃,推展服務…等。 第九條 副會長 協助會長統籌行政部門之業務,協調並管理各組,在可負責之範圍內作成決議。會長不克執行會議時,代行職務。 第十條 執行秘書 若系會長及副會長不在或遇無法處理之事項,由執行祕書暫時接洽。在開會一週前整理各組所需要報告的資料以方便於會議的進行。 第十一條 文宣組 負責活動企劃書、活動場地佈置、宣傳海報、會議紀錄、通訊錄、邀請卡、行事曆、活動及照片建檔…等,各類系會上的書面資料製作及保存。 第十二條 活動組 負責活動安排、道具的製作、策劃及執行。 第十三條 財務組 負責系學會資金的運用(各活動資金預算及控制…等)及保管,按規定收取系學會會費,整理系學會資金的詳細收支紀錄表,並定期公佈以及清點系學會之器材等有形財產,負責器材的借還。 第十四條 資訊組 負責拍攝系學會相關活動之兆騙、影片,並建檔。 第十五條 公關組 負責對外、對內活動的接洽、聯絡與協調。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系學會會議每學期初、末,各舉行一次系學會會議.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為系學會最高決議機構,進行下列事宜: (1)接受會員對系學會事務之質詢與建議。 (2)於期初系學會會議,舉行會長及各幹部交接與介紹,提報本學期工作計畫與進度。 (3)期末系學會會議,舉行下屆會長選舉。 (4)其它討論事項。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 每學期應舉行幹部會議至少二次,由會長召開並主持,進行下列事宜: (1)系學會事務之討論及決議。 (2)各項活動、工作之執行、監督與檢討。 (3)各幹部之溝通與交流。 第十八條 臨時會議 對於系學會遇有突發之緊急事件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由會員連署二分一以上系學會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九條 關於幹部及系學會會議,若接到開會通知不克前來,需向文宣組之會議記錄者,提出請假。無出席者,視同放棄其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條 會長之選舉 一、經三分之二原任幹部連署提名及並經由有選舉權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二、新任幹部群人選得由幹部會議依實際情況從會員中遴選之。 第二十一條 罷免 一、會長在任職期間,工作不力,怠慢職守,破壞系學會名譽時,得經幹部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由副會長召開系學會會議,經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罷免之。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不力,怠慢職守,破壞系學會名譽者,得經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會長經輔導老師認可後令其去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時繳交之會費。 二、向學校申請之補助或其他單位之補助。 三、服務所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規程不合時宜或闕漏之修改,須由全體會員一半以上連署簽名,向幹部提出之後,得由會長召開會議,達會員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學生輔導委員會記錄 資工系學會財經收支表 系週會會議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