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通識教育係由共同學科負責,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成立「通識教育組」,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提升為「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開設全校通識教育之課程及執行通識教育相關工作與有關行政業務之推動。
二、為落實通識教育理念,兼顧「專業與通識」並重的前提下,本校於八十九年九月成立「通識教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任委員,委員包含校長、教務長、教學副教務長、行政副教務長、學務長、教學資源與發 展中心主任、各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國際語文教學中心主任、課務組組長、 通識中心教師代表、專家代表 1 名、校友代表 1 名、學生代表 1 名組成。
三、通識教育中心之行政組織、會議組織、升等聘任及課程擬訂組織層級如下:
(一)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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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 |
校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
社會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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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學領域 |
(二)會議組織
通識教育中心會議 通識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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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 |
共同科目教學研討會 |
(三)升等聘任組織
教育部學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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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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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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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外
審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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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 |
(四)課程擬訂組織
校課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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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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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委員會 |
中心設置主任一人、職員一人,承辦本中心有關業務;另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負責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規劃、通識教育政策訂定與實施等相關事宜,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延長服務、升等、進修等事宜,遴選校務會議代表與校教評會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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